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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动态】阳光炙热,激情不减——中心武汉团建旅游活动圆满落幕
2023-07-07 10:11
六月盛夏,不负时光为丰富公司文化生活,增进员工之间凝聚力。新乡市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组织了一场四天三夜的武汉团建之旅,让每位员工放松心情、携手并进,以更加积极乐观的心态来面对工作和生活。“宴遇江城”,一群人一条心大家出发来到武汉,一群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奔跑在理想的路上。一起品味“楚菜”,一起畅谈未来。回头有一路的故事,低头有坚定的脚步,抬头有清晰的方向。漫步武汉,俯仰之间皆历史来到湖北省博物馆,看镇馆之宝感受古楚文化。来一场穿越时空的对话,感受两千多年前的宫廷古乐之美。登黄鹤楼,俯瞰武汉全景,远山近水一览无余。“黄鹤一去不复返,白云千载空悠悠。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崔颢诗中的意境,深远隽永,耐人寻味。看武汉长江大桥,感受“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登轮渡,夜幕降临观一场长江灯光秀,感受两江四堤八林带,火树银花不夜天的精彩。追风拾野,释放团队青春力量十里长湖,八里磨山。水天一色中,山林掩映下,日落余晖时,楚城、凤标、离骚碑、朱碑亭....古朴又恢弘。工作时全力以赴,游玩时热情奔放一群人,一条路心怀梦想,展翅翱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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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河南省初级技术经纪人培训(新乡)班顺利开班
2023-07-07 08:43
 4月19日上午,2023年度河南省初级技术经纪人培训(新乡)班在新乡市大数据产业园顺利开班。河南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副处长邹艳、省科技情报中心副主任宁玉献、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人才培养基地负责人高磊、新乡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长义,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史玉华出席会议。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及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共计210多人报名参加培训。此次培训班由河南省科技情报中心、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人才培养基地、新乡市科技局、新乡高新区管委会主办,新乡高新区科技局、新乡高新区协同创新服务中心、新乡市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承办,旨在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人才培育和专业化队伍建设,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移转化。胡长义副局长表示,新乡市围绕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加速创新链、政策链、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金融链“六链融合”,先后出台建设成果转移转化区“两个八条”等鼓励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的政策举措,成功创建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连续举办五届“高校院所河南科技成果博览会”,搭建成果转化交流平台,促进省内外优质科技成果在我新乡市落地转化。举办2023年度河南省初级技术经纪人培训(新乡)班,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相关政策的具体举措,通过培养更多的技术经纪人,发挥技术经纪人撮合作用,加快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堵点难点。邹艳副处长表示,健全技术经济人才培养体系,抓好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已是当务之急。举办技术经纪人培训班对我省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要充分发挥技术经纪人在技术转移转化中的纽带作用,打通‘培养+使用+认定’链条,让更多科技创新的“变量”转变成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增量”。希望技术经纪人做好“科技政策宣传员、成果收集侦察兵、成果转化经纪人”,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助推、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为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贡献力量。据了解,本次培训班为期三天,采取“线下培训+线上考试”方式进行。邀请了省内知名专家授课,涉及技术经纪人基本概念、科技创新与技术转移、技术转移法律知识、技术信息甄别与分析等8项内容,培训结束后进行测试,并发放技术经纪人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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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流程》的通知
2023-03-30 10:14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流程》的通知 局属相关股室、各市场监管所: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适应新形势下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推进我市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流程》,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7月16日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依法妥善调解专利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    (一)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费用的纠纷;    (五)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六)专利实施许可纠纷;    (七)其他专利纠纷。    第三条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调解原则;    (二)合法合理原则;    (三)公平、公正原则;    (四)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五)无偿原则。    第四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知悉对辖区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专利纠纷,应当主动协调各方进行调解。    第五条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由我局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不属于我局管辖权范围的专利纠纷行政调解请求,应当告知请求人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调解。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调解请求,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解。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专利纠纷调解案件,可以申请上一级机关给予指导、帮助的。    第七条 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知识产权机关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第八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第九条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应当作说服工作,被请求人不接受的,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第十条 专利纠纷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一并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员应当持有河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事实清楚、情形简单的纠纷,可以由1名调解员现场组织调解;其他情形的纠纷,应当由3名以上调解员组成调解组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    当事人认为调解员有前款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调解员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申请有关行政调解人员回避;    (三)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原则和调解纪律;    (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 行政调解时,调解员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告知调解员、记录人的身份,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明事实的证据,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到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结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记载调解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当事人基本情况、协商事项、当事人意见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和调解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中止处理请求,是否中止,由调解机关批准后可以决定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案件处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案件处理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办结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处理的情形。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一)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调解过程中一方不同意继续进行调解的;    (三)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调解的;    (四)经调解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的。    第二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调解协议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四)当事人违反调解协议的责任;    (五)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六)其他相关事项。第二十二条 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乡市知识产权局)印章后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未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公证确认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机关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调解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我局及新乡市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二十五条 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机关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    第二十六条 案件终结后,调解员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卷内文件材料的归档顺序为:    (一)调解卷内目录;    (二)立案审批表;    (三)调解协议书/终止调解通知书/和解协议书;    (四)调解请求书;    (五)受理通知书等对当事人制发的通知类文书及送达回证;    (六)意见陈述书;    (七)有关证据材料;    (八)调解笔录;    (九)结案审批表;    (十)其他审批表格;    (十一)其他案件材料;    (十二)卷内备考表。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流程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流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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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2023-03-30 10:50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和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市场监管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工作机制。第二条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维权救助站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维权救助活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开展预防和减少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工作,贯彻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教育、帮助、引导广大经营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法制环境。第三条 加强对广大经营者的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培养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有利于营造维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第四条 本工作机制制度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专人办案机制,一案一档机制、跟踪回访机制、法定代表人联系机制、专题宣传机制、月度分析机制、援助工作机制、纠纷调解机制。第二章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第五条 利用“12315”投诉举报电话,倾听被侵权人心声。第六条 接到知识产权投诉举报电话后,要做好记录,及时解决侵犯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第七条 结合办案,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经常联系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了解知识产权保护、使用情况。               第三章 跟踪回访机制第九条 向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所在的企业发放跟踪回访卡。第十条 每一季度向上述企业发放跟踪回访卡一次,并及时收回。第十一条 通过回访内容,及时修订调解及维权救助方案,落实调解及维权救助措施。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联系机制 第十二条 对辖区知识产权拥有企业,建立与法定代表人联系的制度。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联系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配合下进行。第十四条 通过与法定代表人联系,了解该企业情况及其知识产权的使用、保护情况。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联系采用走访、座谈、书面相结合的形式。                第五章 专题宣传机制     第十六条 专题宣传机制的形式主要采用法律知识讲座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第十七条 在辖区范围内,立足企业,面向社会,进行法制宣传。     第十八条 在辖区的企业内,有针对性地建立法制宣传基地。第十九条 不定期到法制教育基地及社区进行法律知识座谈。第二十条 不定期地开展座谈会,掌握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及时修正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维权援助工作计划。                第六章 季度分析机制第二十一条 针对统计情况,及时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的原因、特点及趋势。第二十二条 对每季度的统计分析,上报上级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材料。               第七章 台账管理机机制  第二十三条 根据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维权援助”工作的情况,如实记录好台账,主要活动要附有图片、资料,会议要有记录。第二十四条 台账应当定期分类整理、装订汇总和归档。第二十五条 台账应当做到全面、准确、及时。    第二十六条 台账实行专人管理负责。 第八章 援助工作机制第二十七条 援助对象:全市所有知识产权拥有企业、和个人。第二十八条 援助范围:所有知识产权财产权纠纷案件,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第二十九条 援助形式: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来信来访;代写相关文书。第九章 纠纷调解机制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一般性矛盾纠纷,由市场监管局调解组织优先介入调解,调解不成时,逐级流转至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调解运行机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维权援助工作站对所有专利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工作站设立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群众申请、排查发现和移交(交办)的专利纠纷;受理后,工作站按种类、性质进行集中梳理。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对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信访工作的对接联动机制,实现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政调对接、访调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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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家国家级知识产权产业运营中心线上网络平台 全新改版运营 赋能高质量发展
2023-03-07 04:49
3月1日,我省首家国家级知识产权产业运营中心线上网络平台全面升级改版上线,将为我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服务,赋能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据了解,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始于2017年,并于2018年由市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新乡市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中心主要围绕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托管、信息咨询、评估、质押融资、专利孵化等一系列相关服务。2021年,由高新区牵头申报的“河南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建设,同意以高新区为建设主体,委托新乡市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市场化运营,成为全省首家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产业运营中心。这次全面升级改版的线上网络平台(www.xxipop.com),集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投融资、产业知识产权前沿信息索引等功能于一体,与位于高新区火炬园内的线下服务平台相得益彰,致力于打造全省一流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集聚中心、交易中心和运营服务中心。 该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向记者介绍,运营中心已与河南师范大学、新乡医学院、新乡职业技术学院等驻新高校及科研院所签订知识产权运营战略合作协议,托管运营上述高校院所各类专利2000余件,并通过精准匹配、信息推送等服务,向中小微企业匹配相关专利100余项。(新乡日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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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知局重点工作:在实用新型审查中正式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
2023-02-13 02:11
日前,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京召开。分析当前形势,会议部署了2023年7个方面重点工作。其一,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授权质量和效率。完成《专利审查指南》适应性修改,完善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政策标准。在实用新型审查中正式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加强审查质量保障和业务指导的统筹管理,强化内外部审查质量评价,提升审查工作智能化水平。强化专利申请源头治理和商标恶意注册打击力度,制定特定领域的商标注册申请和使用系列指引,强化部门协同,实现央地贯通,前移打击关口,从严审核把关。1月6日,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市场监管工作有关要求,系统总结2022年知识产权主要工作和新时代十年发展成就,分析当前形势,部署2023年重点任务,动员全系统干部职工踔厉奋发、勇毅前行,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指引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全力做好2023年知识产权重点工作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纲要》和《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纲要》和《规划》,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扎实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指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支撑。(一)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完善保护和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配合完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加快推动地理标志立法,修改完善地理标志条例草案。完成《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改。做好《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加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制度修订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建,加快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支持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立法。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授权质量和效率。完成《专利审查指南》适应性修改,完善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政策标准。做好我国加入《海牙协定》的业务衔接。在实用新型审查中正式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加强审查质量保障和业务指导的统筹管理,强化内外部审查质量评价,提升审查工作智能化水平。更好规范专利、商标申请秩序。强化专利申请源头治理和商标恶意注册打击力度,制定特定领域的商标注册申请和使用系列指引,强化部门协同,实现央地贯通,前移打击关口,从严审核把关。(二)深入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全面落实《纲要》和《规划》。制定《纲要》和《规划》年度推进计划,开展《纲要》实施情况年度监测和《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推广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二批典型案例,加强指标数据的动态监测和发布工作。做好中央知识产权保护检查考核和国务院督查激励。制定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配合做好国家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力服务国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强链护链行动,促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性。系统推进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产业服务基地和支撑服务平台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信息资源供给。更好支撑国家区域和行业发展战略实施。围绕国家区域战略部署,打造区域知识产权高地,加强与国家行业战略的协同。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一省一策”共建知识产权强省,启动新一批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东中西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发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强项、打造特色。加强知识产权与质量管理、标准化、反垄断、药品监管等工作的协调配合。(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加强保护工作体系建设。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做好第二批示范区遴选工作。高水平建设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持续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全国一张网”,深入开展纠纷快速处理试点,优化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流程,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深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入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的工作协同,促进行政、司法、仲裁、调解工作衔接;持续加强执法指导,出台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指南,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业技术支撑。加强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稳步推进地理标志统一认定,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持续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安全保障能力。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建设,优化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切实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四)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落实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政策,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启动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声明制度试点,开展新一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发布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完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打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组合拳。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机制。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出台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政策,推广《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做好专利许可费率统计发布。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升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建设新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推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启动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编制发布中国商标品牌发展指数报告。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推动实施“地理标志品牌+”专项计划,助推特色产业发展。以效益为导向做好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五)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任务部署,积极配合做好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价相关工作。全面实行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查”。深入开展“减证便民”工作,编制知识产权证明事项清单,扩大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和告知承诺实施范围。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持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丰富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建设开放一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推动建立中西部地区公共服务帮扶机制。推进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发挥专利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能作用。继续举办专利检索分析大赛,打造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品牌活动。强化公共服务数字化支撑。加快建立全国一体化知识产权数字服务平台。优化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和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公共服务系统,升级公共服务网,拓展“一网通办”应用场景。完善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目录,强化数据安全保障,建立常态化、清单式知识产权数据供给模式。加强专利权评价报告电商平台共享试点工作。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和自律力度。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大对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代理行业监管长效机制,推进实施信用评价管理。做好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换届工作。持续开展行风建设活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落实《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实施知识产权高质量服务市场主体培育行动,培育专业化、高端化、品牌化服务机构,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与实体经济融(六)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竞争。进一步提升在多边平台的影响力。办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50周年系列活动。积极推动外观设计法条约、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相关法律文件的磋商和外交会议筹备。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修订。继续深度参与多边框架下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等国际规则完善,开展新兴技术领域审查业务规则国际交流,推动落实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推动第二批产品互认互保。稳步推进新形势下的国际交往。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稳妥有序开展线下交流,加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深度参与中美欧日韩、金砖国家、中国—东盟、中非等小多边合作,深化与各方交流。支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往。(七)加强知识产权基础建设。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知识产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学位建设,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指导性培养方案。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加大对基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的轮训。加大文化宣传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大宣传工作格局,建设全方位、多层次传播矩阵,广泛宣传、深入普及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办好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大型活动,打造宣传文化精品,提升传播力影响力。加强理论研究。围绕支持全面创新,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新型智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和战略研究基地作用,做好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换届工作,强化知识产权业务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提升理论研究对科学决策和政策制定的支撑服务能力。同志们,做好知识产权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大力推进政治机关建设,促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要从捍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更好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觉在全局中思考、在大局下行动,以工作成效彰显政治效果。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与坚定,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积极建设有知识产权领域特点的廉洁文化。要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做好舆论引导,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继续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志们,新时代呼唤新作为,新征程创造新业绩。让我们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按照党的二十大绘就的宏伟蓝图,埋头苦干、奋勇前行,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奋力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知识产权新篇章!2022年知识产权工作主要进展202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一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疫情防控和各项业务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政治引领、服务大局,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落实为要、质量优先,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新的重要进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迈出新的坚实步伐。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认真践行“两个维护”。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制定2022年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131条措施,逐一建立工作台账,逐项抓好工作落实。二是全力推进《纲要》和《规划》实施。印发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地方工作要点和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开展实施情况年度监测,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成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发《纲要》配套文件,29个省(区、市)印发地方“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三是做好中央检查考核和督查激励。完成中央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推动将知识产权保护第三次纳入中央督检考计划,完成国务院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首次督查激励评选。四是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深入学习习近平经济思想,认真开展“学查改”专项工作。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助力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四方面12项具体举措,帮助企业纾困发展,延缴专利年费15.6亿元,惠及116万专利权人。上海、江西、四川等18个省(区、市)出台知识产权稳经济政策。(二)成功打赢审查提质增效攻坚战,有力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一是严把审查授权关。克服疫情影响,保障审查进度,全年共授权发明专利79.8万件,注册商标617.7万件,圆满完成审查周期压减目标任务。二是做好改革衔接。按照新修改的专利法,稳步推进相关改革,做好实用新型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的准备和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后外观设计审查工作的衔接。三是持续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打击恶意商标注册,快速驳回“冰墩墩”、“拉伊卜”等恶意抢注商标3192件,对涉嫌恶意囤积的3522件商标进行转让限制,依职权宣告无效商标2629件,向地方转办涉嫌商标恶意注册申请和重大不良影响案件线索110条,持续释放从严信号,行业环境不断向好。(三)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一是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持续推进《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配套修改,完成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新一轮修改论证征求意见稿,推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订,形成地理标志统一立法宗旨和框架,研究论证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规制度。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成立指导专家组,在8个地方开展试点。北京、江苏、浙江等地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立法,广东发布全国首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法规。二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全年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5.8万件,同比增长16.8%;办理维权援助申请7.1万件,受理纠纷调解8.8万件。经国务院批准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新建10家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印发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首次通报25起严重违法失信案件。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政策文件。与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牵头完成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任务,签署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备忘录。成功举办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各地组织开展活动近万项次。批准筹建29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覆盖15个中西部省份。长三角、华北五省市、东北地区、沿黄九省建立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上海支持全国首例药品领域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重庆推进“快调+速裁+精审”行政裁决,河南开展全省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陕西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年”活动,海南在主要园区推广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五合一”综合管理改革经验做法。(四)有力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协同。开展知识产权强链护链行动,深度服务科技自立自强。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举措,联合教育部、科技部等开展“百校千项”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行动。面向重点产业布局建设104家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二是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全年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达4868.8亿元,连续三年保持40%以上增长。北京首创知识产权质押企业“白名单”双向推送机制,天津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首单突破,辽宁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广西推出知识产权“桂惠贷”。“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入选国务院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三是提升地方和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一省一策”高位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与湖南、山西、吉林、新疆等地联合制定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推进实施方案。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首批支持38个城市、48个区县、22个园区、482家企业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四是大力促进知识产权转化。1—11月,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达3445.6亿元,同比增长6.5%,其中,出口额同比增长14.4%,较进口增速高9.9个百分点。会同财政部深化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下达资金12亿元。在18个省份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推动1000余家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开放2.1万件专利,精准匹配6.1万家中小企业。湖北上线专利转化运用平台,黑龙江、青海运用专利导航强化重点产业布局发展。五是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和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推动布局建设3400余个商标品牌指导站,接续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安徽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推动共建地理标志展示推广中心。内蒙古、贵州、云南、西藏、甘肃、宁夏等地发挥地理标志特色产业优势,助力乡村振兴。(五)持续优化服务强化监管,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获得感更强。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15项知识产权改革任务。优化完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知识产权指标。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编制知识产权电子证照标准。专利、商标证书实现电子化,公布公告实现“掌上查”,“好差评”制度更加健全。修订商标注册申请书,引入信用承诺。二是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遴选23家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新备案68家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新增37家地市级综合性公共服务机构。广东、河北、福建等地率先实现地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全覆盖,浙江实现跨领域、跨层级知识产权线上“一件事”办理,山东建设黄河流域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三是持续推进信息传播利用。新开放11种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基本实现“应开放尽开放”。向地方服务网点单位配置标准化数据种类增至53种,试点向26家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标准化数据。成功举办首届全国专利检索分析大赛。四是加强服务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出台《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完善商标代理备案制度。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优化专利代理审批服务,全面推行告知承诺执业许可审批制度。累计约谈代理机构7400家,责令整改4500家,作出罚款和警告680余件,吊销资质和停止代理业务19家。开展代理行业作风建设年活动,发布行业公约。联合16个部门制定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会同商务部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建设,组织各地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成功推动新设知识产权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支持地方制定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六)更好统筹国际合作和竞争,有力服务对外开放大局。一是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遗传资源等国际规则制定。完成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并于2022年5月5日生效,目前国内企业已通过海牙途径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超千件。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制知识产权金融国家报告。二是抓好知识产权协议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章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85项义务已全部履行,在顺利实现244个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的基础上,完成第二批350个产品清单公示。三是深化多双边合作。全年举办和参与多双边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活动230次,“云签约”19份国际合作文件。成功主办第十四届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深度参与中美欧日韩五局合作,持续深化“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支持社会团体开展非政府间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四是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推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建设,指导企业海外维权,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以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主题主线,持续抓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党的二十大召开后,在全系统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细化制定任务清单,抓好工作推进落实,确保党的二十大各项部署在知识产权系统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决策部署,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主动贴近监督、跟进指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筑牢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堤坝,驰而不息纠“四风”树新风,一体推进“三不腐”,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十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实现大发展、大跨越、大提升,推进一系列变革性实践,实现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形成一系列标志性成果,取得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成为党和国家新时代十年伟大变革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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